因此對鋰離子電池過充的安全性及保護極其重視。在不同的標準中,過充電安全性試驗項目的試驗要求均維持一致。但是因為在過放電過程中,電池能量變化方向為降低,引發起火或是爆炸可能性不大。在各標準中,尤其是在GB和IEC標準體系下,過放電試驗的試驗要求有顯著區別。
磷酸鐵鋰電池對放電要求對比
但在中國船級社《純電池動力船舶檢驗指南》中,安全性試驗主要接受標準有IEC62660-2《Secondarylithium-ioncellsforthepropulsionofelectricroadvehicles-Part2-Reliabilityandabusetesting》、IEC62619《SecondaryCellsAndBatteriesContainingAlkalineOrOtherNonAcidElectrolytesSafetyRequirementsForSecondaryLithiumCellsAndBatteries,ForUseInIndustrialApplications》、ISO6469-1《Electricallypropelledroadvehicles--Safetyspecifications--Part1:Rechargeableenergystoragesystem(RESS)》、GB/T36276《電力儲能用鋰離子電池》。
在國內電動汽車強制檢驗中,GB/T31485《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》作為重點接受的安全性試驗標準,在這里也一起進行比較:
由表能夠得知,在IEC62660-2和IEC62619中,過放電試驗項目要求電池的初始狀態為完全放電的電池,即SOC為0%;不過在GB/T36276還有GB/T31485中,過放電試驗項目使用的電池為充滿電的電池,即SOC為100%。
與此同時,按照IEC62660-2和IEC62619的定義說明,試驗電流It與GB/T36276定義的1Crcn和GB/T31485中定義的I1為同一數值,可以理解為試驗要求中的放電電流要求相同。不過在GB/T36276規定,放電電流還能為廠家規定的最大放電電流,這一個值與1C之間取較小值作為放電電流。
如果把IEC標準和GB標準中的電池初始條件調整成一致,在GB/T36276和GB/T31485中,針對完全放電的電池,繼續按1C電流放電的時間為30min,試驗終止時試驗電池的SOC=-50%。
而按IEC62660-2和IEC62619中的放電時間要求,針對完全放電的電池,繼續以1C電流放電的時間為90min,試驗終止時試驗電池的SOC=-150%。
由此可見,在過放電試驗項目中,從放電深度來看,IEC62660-2和IEC62619的要求是高過GB/T36276和GB/T31485的;而從放電電流來看,IEC62660、IEC62619和GB/T31485的要求一致并高過GB/T36276。
磷酸鐵鋰電池過放電試驗有哪些建議?
(3)假如試驗中選用的放電電流低于1C,則放電時間需要延長以確保放電深度,試驗放電電流對應的放電時間應當按照IEC62619的要求進行計算,實際放電時間等于1C與實際放電電流的比值乘以90分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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